法治驿站】宗教知识应知应会(上)—《宗教事务条例》解读

日期:2024-08-25  浏览量:270

  01《宗教事务条例》何时公布实施的?
  答: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公布修订后的《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8年2月1日施行。
  02《条例》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立法目的主要有四个:一是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二是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三是规范宗教事务管理,四是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03《条例》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如何规定的?
  答: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04“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指的是什么?
  答:是指在政治待遇、经济待遇、舆论宣传等方面不平等地对待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05《条例》里的“宗教事务”指的是什么?
  答:《宗教事务条例》所规范和调整的宗教事务,不是我们理解的一般意义上的所有宗教事务,而是其中作为社会公共事务一部分的宗教事务,即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其主体和所惠及的是非特定的多数人,其中当然包括广大信仰宗教的公民、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等。
  06各级政府宗教事务管理职责是什么?
  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宗教活动场所、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文物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
  07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部门有哪些?
  答:管理宗教事务的行政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宗教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以上设置的宗教事务部门,都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宗教事务管理不仅仅是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职责,也涉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如民政、土地、建设、文物、公安财税、新闻出版广电等的职责,这些部门要在各自服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乡级人民政府是行政机关中最基层的一级政府,属行政机关性质。宗教事务是政府的行政管理工作之一,因此乡级人民政府有责任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是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我国的信教群众绝大部分在基层,宗教领域的问题大多表现在基层,大部分宗教事务产生在基层,因此,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
  08《条例》中宗教事务管理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答: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09“保护合法”的含义是什么?
  答:“保护合法”就要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10如何理解“制止非法”的原则?
  答:制止非法是保护合法的一体两面,只有非法宗教活动得到有效制止,才能实现宗教活动规范有序,这是宗教健康发展的前提,也符合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的共同利益。
  11如何理解“制止非法”的原则?
  答:我国的宗教问题一般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也有敌对势力和不法分子打着宗教旗号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属于敌我之间的较量。这些活动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侵害公民的权利,严重危害社会,必须依法给予打击。
  12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在什么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
  答: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3《条例》规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其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指的是什么?
  答: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是指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与外国开展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时,应坚持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不得接受对方附加的宗教方面的任何条件。如投资建厂时要求在厂区内设置宗教活动场所,要求招收的工人是某种宗教的教徒或者信仰某种宗教;援助建立医疗、文化机构时,要求附设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进行其他传教活动等等,这些都是附加的宗教条件,都不能接受。
  14成立宗教团体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宗教团体是社会团体的一类,其成立的条件应当具备成立社会团体的条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所;(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5《条例》对宗教教育培训的规定有哪些?
  答:在宗教院校教育之外,我国一些宗教还有其传统的宗教教育方式,如藏传佛教的学经班、伊斯兰教经堂教育、天主教备修院、基督教团体设立的培训中心等。国家尊重各宗教的传统教育方式。宗教教育关系到宗教的未来,需要依法引导和规范。要推进宗教院校教育与宗教传统教育的有机衔接。《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团体和寺院、官观、清真寺、教堂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学习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审批。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开展此种培训的主体是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此外,其他组织和个人,包括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在内,均不得开展此种培训。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
  16宗教留学人员指的是什么?
  答:到外国宗教院校学习的中国公民,以及到中国宗教院校学习的外国公民,都属于宗教留学人员。
  17怎样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
  答:宗教留学人员只能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选派和接收,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
  18宗教院校属于什么性质的教育机构?
  答:宗教院校是宗教团体举办的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方面其他专门人才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19宗教院校的培养目标和办学方针是什么?
  答:所有的宗教院校都要以培养和造就一支热爱祖国、接受党和政府领导、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能够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有宗教学识、立志从事宗教事业并能联系信教群众的宗教教职人员队伍为其总的培养目标和办学方针。
  20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答:(1)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2)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3)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4)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5)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