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堂点组织及管理

日期:2015-08-14  浏览量:8669

  一、设立堂点的条件
  1. 设立教堂应有:
  (1)较多的基督教信徒;
  (2)专设的礼拜聚会场所;
  (3)牧养信徒的专职或义务教牧人员
  (4)教牧人员和信徒代表组成的管理组织或管理筹备组织。
  (5)健全的教会章程及管理制度。

  (6)合法的经费来源。


  2. 设立聚会点应有:
  (1)一定数量的基督教信徒;
  (2)固定的聚会场所;
  (3)本地教务机构认定的讲道人员(不一定是圣职人员);
  (4)义工传道和信徒代表组成的管理小组或管理筹备组织。
  (5)健全的聚会点章程及管理制度;

  (6)合法的经费来源。


  3. 市、县教务机构应认真考虑信徒聚会的需要,根据上列条件,尽力协助堂点的建设,做到合理布局。


  4. 聚会点达到教堂条件时,经过县(市、区)教务机构的正式会议审议决定,报市(州)教务机构核批,可以改称为教堂,并报省级教务机构备案。


  二、堂点组织的产生
  堂点组织是指教堂或聚会点的管理机构。

  教堂建立堂务组织应至少由七人组成,聚会点建立教务小组应至少由三人组成,以上组织的成员由本堂点信徒大会或代表会议选举或协商产生,成员年龄不得超过65岁,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连选可连任。教牧人员在堂务组织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三分之二。


  三、堂点组织的职能与管理职权
  堂点组织应听从市、县教会管理组织的管理,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信徒意见,分工合作,同心合意治理教会。
  1. 对堂点事工的管理:
  (1)各种聚会、礼拜、圣礼都应妥善安排,有秩序地进行,以心灵诚实敬拜神,避免发生混乱。
  (2)讲道由正式教牧人员,或有讲道恩赐、经教会培训、认可的义工担任。防止有人散布异端邪说,分裂教会,或进行非法违法活动,危害信徒。
  (3)制定信徒名册;妥善管理、保管堂点史料及档案。
  (4)健全堂点组织、会议制度,定期开会议事。决议事项须经组成人员半数以上通过。重大问题的决定(如大宗购置,推荐圣职人员等)须经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制订教牧人员的退休制度,保证其生活安定。退休教牧人员在不影响健康的条件下,根据堂点需要及本人自愿,可以继续协助圣工。

  (6)教会事工接受本地教务机构的指导与督促。教务机构讨论与堂点有关的问题,应与堂点组织充分协商,认真听取意见;经协商后作出的决定,堂点组织应积极配合实行。


  2. 对教会财务的管理:
  (1)堂、点组织应成立财务小组,在工作中严格遵守财政纪律,制订财务管理制度包括奉献箱开箱、记帐、出具收据、现金存入银行等手续。堂点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出纳及会计职务。
  (2)鼓励信徒乐意奉献,但不派捐。堂、点组织应定期公布收支简况,必要时,信徒大会或代表会议可要求本地教务机构审查帐目,并予公布。

  (3)确定严格的审批制度。教会重大的支出应经堂点组织讨论。


  3. 对教会财产及事务的管理:
  (1)教会财产属集体所有,由堂点组织负责保管。应明确负责的专人或小组,并制订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

  (2)有组织地做好总务工作,包括房地产管理与维修、水电管理及安全消防工作。


  4. 堂点组织要坚持教会的自治、自养和自传,抵制来自国内外个人或团体对三自原则的各种破坏和干扰。本规章由省基督教两会常委会讨论通过后实行。修改时同。解释权属省基督教两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