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圣职人员的职称
圣职人员是指经过按立,具有圣事权,能够主持圣礼的教会工作人员。按照圣经及我省教会传统,目前我省教会采用的圣职分为“教牧制”、“长执制”两种体系。
1. 教牧制圣职职称有:
牧师——负责教会各项事工,管理堂点,主持圣礼,牧养并教导信徒。
教师——协助牧师牧养并教导信徒,管理堂点,可以主持圣礼。
长老——协助牧师、教师牧养教导信徒,参与堂点管理,但其职责仅限于本堂及所属聚会点。如有需要,经市(州)级教务机构授权同意,可以在本堂点内主持圣礼。(在本规章修改前,曾被封立的长老,因其未经按立,故不属圣职人员,不具圣事权,不得主持圣礼,但可以牧养教导信徒,参与堂点管理。)
2. 长执制圣职职称有:
长老——负责教会各项事工,管理堂点,主持圣礼,牧养信徒。
执事——协助长老牧养并教导信徒,管理堂点,可以主持圣礼。
传道——可以主领聚会、讲道及牧养教导信徒,协助管理堂点,但其职责仅限于本堂及所属聚会点。如有需要,经市(州)级教务机构授权同意,可以在本堂点内主持圣礼。
此外,在各地教会内尚有未经按立,不具圣事权,不主持圣礼,但经教会封立或选举后产生,经当地教务机构认可的教会工作人员,他们的职称有:
传道员——受过省、市、县教务机构的神学培训,并经市(州)教务机构封立的传道人员,可以主领聚会、讲道及牧养教导信徒,协助管理堂点。
堂会执事(堂会委员)——是负责一定教会事务的信徒,经堂会选举产生,参与本堂点的管理。
圣职人员与传道员统称为教牧人员。
上述各种职称由各地教会按原有传统及实际情况自行选择。
二、圣职人员的资格
1. 所有圣职人员必须符合圣经的要求并具有:①纯正的基督教信仰及敬虔的灵性生活;②优良的品德和行为见证;③对基督的奉献心志及为教会服务的经历;④为大多数信徒群众所爱戴。
2. 圣职人员必须爱国守法,在教内外有好名声。
3. 圣职人员应坚持按三自原则办好教会,团结信徒走爱国爱教、荣神益人的道路,对不同信仰特点彼此尊重。
4. 圣职人员不受性别限制,受任圣职男女平等。
以上四条亦适用于传道员和执事。
5. 牧师应有受洗后10年以上的信仰经历,受过三年专科以上的全日制正规神学教育,年龄在60岁以下,并具有牧会工作经历(牧会工作经历是指从神学院校正式毕业后在教会事奉、牧养信徒的经历。牧会经历中必须至少有两年在当前推荐教会事奉。下同)。神学本科(四年)或本科以上毕业者,毕业后需具有至少三年以上的牧会工作经历;神学专科(三年)毕业者,毕业后需具有至少四年以上的牧会工作经历。神学专科(三年)毕业者原则上不直接按立为牧师。若有符合资格的教师要晋升为牧师,应在按立教师后牧会二年以上才能晋升。
6. 教师应有受洗后8年以上的信仰经历,受过二年以上的全日制正规神学教育,年龄在60岁以下,并具有牧会工作经历。神学本科(四年)毕业或结业者,毕业后需具有至于少二年的牧会工作经历;神学专科(三年)毕业或结业者,毕业后或结业后需具有至少三年的牧会工作经历;神学教育(二年)结业者,结业后需具有至少四年的牧会工作经历。
7. 受任长执制的长老和执事等同受任牧师、教师的条件;受任长执制的传道应受过一年以上全日制正规神学教育,结业后需具有至少五年以上的牧会经历。
8. 长老(教牧制)应有受洗后10年以上的信仰经历,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50岁以上60岁以下,受过一年以上全日制正规神学教育,结业后需具有至少五年以上教会工作经历。
9. 短期神学义工班、神学函授班、非全日制教牧班毕业或结业者,可以受任传道员,但原则上不能按立为牧师、教师及长执制长老、执事等圣职。
三、圣职的按立手续
1. 凡符合资格的牧师或教师人选,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教会堂务组织推选,由所在县(市、区)教务机构向市(州)教务机构推荐,市(州)教务机构向省教务机构推荐。经省圣职认定评审委员会审核,审核合格后,报省两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择期举行按立典礼。
2. 凡符合资格的长执制长老、执事、传道人选,同样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教会堂务组织推选,由所在县(市、区)教务机构向市(州)教务机构推荐,市(州)教务机构向省教务机构推荐。经省圣职认定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省两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择期举行按立典礼。
3. 凡符合资格的教师欲晋升为牧师者,须经过按立牧师同样的申请、推选、推荐、考核手续。(长执制执事晋升为长老者,手续同)。
4. 凡符合资格的教牧制长老人选,须本人申请,由所在教会堂务组织推荐,县(市、区)教务机构和市(州)教务机构审查,经省圣职认定评审委员会考核,考核合格后,报省两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择期举行按立典礼。
四、圣职的按立仪式
1. 按立牧师、教师至少须有三个牧师参加按手。
2. 按立长老制长老、执事、传道,按教会传统、礼仪,在省两会主持下进行按立。
3. 按立教牧制长老至少有三个牧师、长老(其中一人必须是牧师)参加按手。
4. 圣职按立仪式须在教堂内公开举行,圣职不得私下授受。
五、对圣职人员的劝惩
教牧人员如有行为不端,违反纪律或教规,散布异端邪说或触犯刑律者,经调查属实后,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戒,暂停圣职、暂停教会职务,停止圣职、撤销教会职务,以至除名等惩处。教牧制牧师、教师、长老和长执制长老、执事、传道由省教务机构的正式会议审议决定,撤销惩处须由省教务机构的正式会议审议决定。
传道员、堂会执事和封立的长老发生上述情况者,由所任命的机构的正式会议审议决定惩处,包括劝戒,暂停教会职务,撤销教会职务,以至除名等。撤销惩处须由作出惩处决定的机构的正式会议审议决定。